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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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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重启,最新造林碳汇开发条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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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3-11-09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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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ER重启,最新造林碳汇开发条件明确

一、碳汇造林和竹子造林合并成造林碳汇方法学

最新的造林碳汇方法学适用于乔木、竹子和灌木造林,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等造林,不包括经济林造林、非林地上的通道绿化、城镇村及工矿用地绿化。

二、开发造林碳汇CCER项目需满足的条件有变化

对项目需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清晰的论述,在项目前期可行性的分析中能更加准确的判定项目是否可以开发CCER。

1、满足土地合格性及有证明文件:项目土地在项目开始前至少三年为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

2、对项目单个地块土地面积进行了约定:项目单个地块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对于2019年(含)之前开始的项目,土地连续面积不小于667平方米。(此处特别注意,对于2019年(含)之前开始的项目所作的要求是不一样)

3、土地范畴要求:项目土地不属于湿地。(旧的方法学中,碳汇造林要求是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在新方法学去掉了有机土的限制)

4、原有林木处理:项目不移除原有散生乔木和竹子,原有灌木和胸径小于2cm的竹子的移除比例总计不超过项目边界内地表面积的20%。(此处有一定的变化,旧方法学对于原有林木的处理基本思想是不移除,新方法学中明确了符合要求的灌木和竹子是可以清除的,但原有散生乔木和不符合清楚要求的竹子是不能移除的)

5、对土壤的扰动:除项目开始时的整地和造林外,在计入期内不对土壤进行重复扰动。(旧方法学只明确了对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且20年内不重复扰动,新方法学要求计入期内都不能对土壤进行重复扰动)

6、除对病(虫)原疫木进行必要的火烧外,项目不允许其它人为火烧活动。(此条为新增要求)

7、不会造成农业活动的转移:项目不会引起项目边界内农业活动(如种植、放牧等)的转移,即不会发生泄漏。(新方法学对不会造成农业活动的转移做了进一步解释,即若发生了农业活动的转移实际会发生泄漏)

8、有土地权属证明:项目土地权属清晰,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或具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土地证、林权证。(新方法学对权属证明文件做了更详细的解释)

9、植被状况要求:新方法学对此虽然没有明确指名,但通过定义做了要求,即造林是指在不符合森林定义的规划造林地上,通过人工措施营建或恢复森林的过程。满足:不符合森林定义、规划造林地上、人工措施营建或恢复森林。

10、有造林设计文件及批复。

11、有开工证明。

12、有验收报告。

13、造林满足最新要求的某年之后实施,这个不在方法学中,但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做了明确规定: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且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

14、申请主体符合要求。

三、其他变化及要求

1、项目计入期:项目计入期最短时间不低于20年,最长不超过40年。项目计入期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之内。(取消了可更新计入期和固定计入期的方法,但对于竹子来说,原来最长30年,现在可以延长到40年)

2、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3、在方法学的减排量计算方法中,新增了“森林生物质碳储量的机载激光雷达监测方法”,主要适用于乔木(或竹子)造林。

4、方法学对经济林做了明确的解释,并列出了范围和种类。

5、在额外性论证方面,增加了免予论证的项目。“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为主要目的的公益性造林项目,在计入期内除减排量收益外难以获得其他经济收入,造林和后期管护等活动成本高,不具备财务吸引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造林项目,其额外性免予论证:在年均降水量≤400mm的地区开展的造林项目;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的造林项目;属于生态公益林的造林项目。”但需要注意前提条件,需要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为主要目的的公益性造林项目,且在计入期内除减排量收益外难以获得其他经济收入。

对于需要进行一般论证的,也做了更加明确的论证要求,不再在方法学中进行单一的论述,而是通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中“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额外性论证工具”对项目额外性进行一般论证。

6、增加了“项目审定与核查要点”部分,对项目需满足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清晰的描述,并提出了相关要求。项目业主方可通过资料要求快速判断项目申报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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