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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市场指的是CCER(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交易市场,是全国碳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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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尽快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发布时间:2023-11-14        浏览次数:209        返回列表
 

我国将尽快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11月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与生态环境部联合举办的首届中国碳市场大会在上海召开。

大会以“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主题,全面展示我国碳市场建设工作成效。大会上介绍,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又一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政策工具。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系列管理文件和技术法规,为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打下坚实基础,预示着我国将尽快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指一个以碳排放权为交易货币的市场,用于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碳排放权是一种许可证,它授予持有者在一定时期内释放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的权利。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意义在于促使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是主要的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的元凶,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可以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速度,保护地球的生态系统,并且降低灾害事件的发生概率。


规范性文件

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期待已久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规”)。新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取代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规”),成为重启后的全国自愿减排市场的法律基础和指引。

 

新规相比于旧规的主要变化

 

1. 变更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管部门

自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来,生态环境部代替国家发改委,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此次新规中也反映了这一变化。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将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工配合,对从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管。

 

2. 调整参与主体

新规第四条规定,可以开展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的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再仅限于旧规中的“企业法人”,为更多类型的企业参与自愿减排市场开辟了空间。

 

3. 调整减排项目的资格要求

新规第九条增加了“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的总体方针性要求。注册登记的减排项目应满足的三项原则性要求调整为第十条下的“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而不再是旧规下的“真实性、可测量性和额外性”。

 

4. CCER的注册与交易更为规范、透明,主要体现在:

• 建立统一的CCER注册与交易系统,备案登记制改为注册登记制

• 改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项目方法学

• 调整项目审定、减排量核查及相关登记流程

 

5. 强化审定与核查机构资质和工作监管要求

新规将审定与核查机构纳入认证机构管理,明确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关于认证机构的规定要求。相较于旧规,新规第二十八条在审定与核查机构的硬件设施、人员数量、财务及应对风险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或更明确的资质门槛要求。此外,新规第三十一条新增了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行为规范制度,第三十二条新增了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工作报告制度,第三十三条新增了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共同领导的审定与核查技术委员会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审计与核查工作的监管要求。

 

6.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监管部门和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新规第六章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等多个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第七章明确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者法律责任,体现了权责分明的监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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